根据市委、市政府批准的《北京市宣武区机构改革方案》,设置北京市宣武区环境保护局(简称区环保局)。区环保局是主管本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。
区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区实际,拟订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根据北京市"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"和控制大气污染的各项目标和任务,制定落实措施,并监督实施。
(三)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、"三同时"(建设项目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)、排污申报登记、排污许可证、排污收费、限期治理等项环境管理制度;落实本区内基本建设项目、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环保审批及环保设施验收。
(四)监督管理本区内废水、废气、工业固体废弃物、噪声、振动、恶臭、电磁波辐射、放射性物质、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。
(五)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或突发性污染事故;核准污染物排放和施工噪声防治措施申报;现场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;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、检查和处罚。
(六)组织协调本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。
(七)负责环境统计工作。
(八)指导本区各街道、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;负责环境保护的业务培训、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工作。
(九)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